《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有效满足群众“告官能见官”的期望,对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司法审判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今年3月以来,区人大法制委组织相关人员,先后到区法院、区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整体偏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438件,其中开庭审理256件(2015年115件、2016年90件、2017年5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87件(2015年43件、2016年23件、2017年21件),出庭应诉率为33.98%(2015年37.39%、2016年25.56%、2017年41.18%),出庭应诉率整体偏低。三年来,区法院共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90件,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出庭通知的情况下,仍未出庭应诉的达33件,占应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36.67%。
(二)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不均衡。近三年开庭审理的256件行政案件中,涉及区政府工作部门174件、负责人应诉出庭22件、出庭应诉率为12.64%,涉及镇街67件、负责人出庭应诉55件、出庭应诉率为82.09%,涉及其他部门15件、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出庭应诉率为66.67%。由此可见,各镇街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对较好,而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落实情况则相对较差。特别是区法院近三年分别开庭审理区人社局和区国土房管局为被告的案件各65件,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件,出庭应诉率仅为4.62%,远远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而区国土房管局所有案件均无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为零。
(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较少。三年来,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87件行政案件中,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27件,占总数的31.03%,且主要集中于部分镇街和部门下属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有区农委和区卫计委各1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偏少。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发一言,仅在形式上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只有少数分管具体业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就业务问题发表意见,发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专职律师。此外,对行政相对人的质询和感情宣泄,较少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回应或安抚。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观念比较薄弱,“官本位”思想仍较为严重,法治意识和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还有待加强。有的主要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作为行政首长,只需要对本机关全局性、关键性、重要性的工作负总责,而出庭应诉这些具体的事务理应由相应的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负责。甚至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当被告十分尴尬难看,不愿坐到被告席。
(二)出庭应诉能力还不够强。诉讼是集专业性、经验性、重要性于一身的活动,具有特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术语,庭审中也需要一定的诉讼技巧,对出庭应诉人员综合素质和应诉能力有较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具备较强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对自己庭审应诉能力和临场处理能力心存顾虑,导致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即使出庭应诉,一般也较少开口,多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三)缺乏有效制度保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条款过于简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缺乏强制性规定。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虽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予以明确,但缺乏与之配套的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因此,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以公务繁忙为由不出庭应诉,仅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庭审。
三、意见建议
(一)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切实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提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建议市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办法或相关工作条例,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给予规则指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出庭遵循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具体的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上切实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各级政府也应当结合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数量等实际情况,出台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
(二)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识和能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任前法律考试重点内容,强化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促使其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出庭应诉的责任意识、司法担当意识。区政府法制办要把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庭前会商、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升其出庭应诉能力和技巧。区法院要加强指导服务,继续做好定期举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等活动,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和应诉能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并与干部人事任免相挂钩。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怠于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或被各级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书》通报的相关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实行严格问责。区法院要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未能出庭的,要记入庭审记录和裁判文书,并定期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区人大法制委调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