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改进任免工作程序,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表态发言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人员范围
(一)拟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二)拟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三)拟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拟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拟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程序、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议案提名人或受委托人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并作说明完毕之后,拟任命的有关人员到会进行任前表态发言。
(二)任前表态发言内容应言简意赅,突出岗位特点。表态发言主要内容包括:对拟任职务岗位职责的认识和通过任命后在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承诺。
(三)任前表态发言时间每人一般不超过5分钟。
三、其他事项
(一)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工作。
(二)任前表态发言时应着正装或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三)任前表态发言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留存。
四、实施时间
该方案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