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条 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局长、副主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组织宣誓仪式的人员中或者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左手自然下垂,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有制式服装的还应当着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第十二条 本具体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