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履职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上级人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区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书面报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会议期间请假的,需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积极发言,既要观点明确、畅所欲言,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人大制度理论以及宪法、法律、法规等学习,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关人事议案的审议、表决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同党委意图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以个人或者少数人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或者处理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违规干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
(四)利用职务违规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五)借助执行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六)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七)其他违法违纪和违反履职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主动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常委会会议总天数一半的;
(二)离开本区或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由区人大办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