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实践,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管理”与“治理”一字之差,但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主体上来看,“管理”更多的是政府和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强制性的管理,而“治理”除了国家和政府之外还强调社会力量,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治理“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方式上来看,除了行政的管理,还要加强法治建设、思想道德建设、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从方向上看,传统的管理是单向式的、从上至下的管理,而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双向的互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要与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是双向的互动模式,治理概念更多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创新社会治理,除了政府转变职能,还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发挥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在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还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要注重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就像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培育和发展非公经济组织一样,我们也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要加强自律机制的建设,加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政府既有管理的职能,又有服务的职能。管理是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制度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义务和担当。服务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产品。社会治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良好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我们要正确看待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当前我们不仅要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还要推进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引进市场力量,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切实为群众服务,提高我们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水平。如果我们通过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时时处处、切切实实关心群众生活、满足老百姓各种合理的需要,老百姓对我们的工作满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我们社会治理的目标。
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法治与德治就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道德是人的行为价值取向,法律是人的行为底线,两者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推动文明的进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此,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到社会治理有法可依;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公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社会治理创新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强化道德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矛盾的作用。强化道德对公民的教化作用。如果公民缺乏基本的道德意识,缺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这个社会将会矛盾丛生。为此,在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是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本质上是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维稳只有建立在对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与保护的基础上,才可能是长久而稳固的。只有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满意,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与稳定。维权是通过法治和各种具体维权制度建设来实现的,我们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因此,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治化维权机制的建设,把绝大多数纠纷吸引到法律调解和诉讼中来,通过不同法律诉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从而切实地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更加和谐的维稳。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建立健全各种保护群众权益的体制和机制。例如: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要使劳动收入占第一次分配的比重逐步提高;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要使人民群众在养老、医疗、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无后顾之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加强制度化维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让群众的合理诉求找到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实现更有效的维稳。
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秩序代表着社会的有序、和谐与稳定,良好的秩序为人们创造力的迸发和潜力的发挥提供基本前提,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才能培养健康的社会活力,秩序主要通过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活力则蕴含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是社会各群体创造力的竞相迸发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与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它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与社会公平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的。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单位制、居街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全员的行政化管理,那时我们的社会治理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致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滑向崩溃的边缘;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从经济体制改革走向全面的改革,由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的改革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的活力得到释放,人的勤劳致富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时期是活力有余但是秩序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的利益意识得到强化,但是社会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道德规范实施不力,社会失去秩序,道德滑坡,参假制假,食品不安全等现象突出。2011年之后,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我们的社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既让社会充满活力,又要让社会稳定有序。构建一个活力与秩序相统一的社会,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改革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民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释放社会的活力,让人们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让人们参与发展的动力竞相迸发。
(摘自《光明网》2016年4月14日 向春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