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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2-18 14:24:46   来源:   点击:

2014年7月18日,经重庆市铜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方式和场合,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六)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区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九)听取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 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在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义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五)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对其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收集,经办公室主任协调,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办公室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或审议意见。

    会议纪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审签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机关各委办、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相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由办公室印发,并落实办理和督办单位。办理和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和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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