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民检察院(铜检刑强许〔2014〕1号)报告,因区十六届人大代表池华洪涉嫌危险驾驶罪,请求区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先行许可,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确认”之规定,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于2014年12月24日研究决定,先行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十六届人大代表池华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提请常委会予以确认。
特此报告
铜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