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最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现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房叔”“房姐”“房妹”的不断被曝光,强烈刺激了公众的眼球和神经,所以才对“以人查防”寄予厚望,背后反映出的,其实是老百姓对国家和政府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朴素心理期待,无可厚非。但随着国土资源部准备上报国务院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条例》被公开,可以从中看得出,真正能够进行“无条件”以人查房的,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而作为普通公民个体,则只能有限制、有条件地使用“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这当然不是说《条例》对推动反腐倡廉没有用,实际上随着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 随着全国将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互通互享,也就意味着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这对遏制“房叔”“房姐”现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是从民生视角来看待和解读“以人查房”更有价值和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不要小看这句话,其实它将在很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限制侵权行为,都必将发挥显著作用。举几个例子来说,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配偶隐瞒和转移不动产的现象,则双方离婚的时候必然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当离婚案件中发生这种不动产争议时,民政局就能马上查询到当事人婚前婚后的不动产详细数据,既维护了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侵害行为的发生,同时大大也提高了民政部门或法院的办事效率。
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以房查人”的作用更加明显。债权债务案件中的“执行难”不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各地各级法院倍感头疼的一个问题,而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法准确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不动产。现在有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法院执行部门,都可以“以人查房”,顺藤摸瓜,锁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由此可见,对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而言,从民生视角来解读“以人查房”,其价值和意义无疑更大。我们也应该学会利用“以人查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新快报》2014年06月04日 苑广阔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