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干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形,今后在辽宁,同级党委不能自行决定了。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未经上级答复同意的相关任用事项一律无效。同时,凡是发现“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是辽宁省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做出的规定。
4月中旬,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两个通知”,在干部选拔任用领域,形成了涵盖从动议到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全流程的系统配套、完整闭合的制度体系,力图切实解决唯分、唯票、唯年龄、唯地区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现象。
“七个办法”包括动议酝酿、民主推荐、人选考察、政绩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票决、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干部任命的全过程、全环节。在“七个办法”中,对竞争性选拔干部,要求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选,县处级一般在本市选,科级一般在本县选;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参加两个职务层次的竞争性选拔。对破格提拔的优秀干部,必须满足艰苦地区工作、关键时刻贡献、急难险重中考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等条件,且不能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讨论前必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摘自《人民日报》2014年05月22日 何勇 文)